进口管制
津巴布韦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出口方面法令规定禁止犀牛及犀角、枷南香木等各类动植物产品的出口,若出口,须经特别许可。粮食、棉花、矿产品均由国营公司出口,禁止私人商品直接出口。对于由贸易和商业部制订的进口计划,须经政府内阁会议审批;审批后,提出进口商品货单及进口商名单,公布配额额度;属于商业的进口,由贸易和商业部发放配额,并发出进口批准书。属于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由工业技术部负责发放配额,并发出进口批准书。属于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由工业技术部负责发放配额,发出进口通知书。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延期须提出申请。
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进口人将进口合同及许可证交储备银行审核申请外汇,核准后,该行将外汇额度拨交进口人的关系银行,由进口人到其关系银行对外开证、付汇,银行保证对外承付外汇。进口商品项目不得更改,进口许可证不得转让。进口许可证的额度,均以FOB价核算及征税,实际成交时,所需保运费可向储备银行申请。目前,津巴布韦进出口业务以私人企业为主,且基本采用食用证和现汇方式交易。然而,国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正逐渐扩大,如负责进口政府,学校、公共事业等单位所需物品,通常通过招标方式进口。
入境与仓储
津巴布韦海关对进口10个月内或经允许的时间内的申报,予以接受。进口商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若超期未提货,海关将把货物运往国家仓库;若3个月后仍无人提货,则进行拍卖。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装货单,海关当局可在收取押金和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装货单的条件下允许暂时入境。另外,对于多数高于一万美元的对津巴布韦出口货物要接受数量与质量的强制性检查和价格比较。